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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39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家住丰城市。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经高安市赤土板路准备去广场散步,途经赤土板路彭家山村工商银行ATM机网点时,走进去拿出打火机将ATM机的插卡口点着,点着后就离开了,该处ATM机被烧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坏设备价值人民币6503元。2、2015年11月25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从桥北路“江南渔港”附近往南步行,行至瑞阳大道工商银行ATM机网点时,进入该网点拿出打火机将ATM的插口点着,点着后就离开了,该处ATM机被烧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坏设备价值人民币15519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三天内二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2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经高安市赤土板路准备去广场散步,途经赤土板路彭家山村工商银行ATM机网点时,走进去拿出打火机将ATM机的插卡口点着,点着后就离开了,该处ATM机被烧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烧坏设备价值人民币650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⑴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一共烧了两次ATM机。大概是四五天前的晚上六七点钟,他不记得是从哪里出发,准备到德亿广场散步,走到公安局(指赤土板路)附近看到路边有一家工商银行的ATM机,他就进去拿打火机将插卡口点着,点着后就往广场走掉了。⑵证人蔡某华的证言证实:他是高安市工商银行的保卫科长,他来反映情况。他们行长黄某辉晚上喜欢到城区各处对ATM机巡查,在今天(2015年11月23日)晚上7点40分左右,巡查到位于赤土板路彭家山村边上的工商银行ATM机卡片插槽着火了,就马上扑灭了。他接到行长的电话赶到现场,看见卡片插槽已烧坏。经查看监控视频,是一男子用打火机点燃的。⑶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ATM机被损坏的价值为6503元。⑷证人杨某华、吕某香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杨某某父母亲。2013年,杨某某无故把村里祠堂里的菩萨打烂了,把酒瓶打碎乱丢,有时突然自己笑,自言自语。2014年上半年,杨某某经常说头痛,晚上睡不着。他们在去年把他带到南昌一附院神经科治疗,开药吃了一个疗程三个月,后又去了一次。之后他一个人外出,在外面做什么他们都不知道。⑸证人杨某华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他哥哥杨某华的儿子。杨某某性格比较内向,可能是天生就有精神方面的问题。2、2015年11月25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从桥北路“江南渔港”附近往南步行,行至瑞阳大道的工商银行ATM机网点时,进入该网点拿出打火机将ATM的插口点着,点着后就离开了,该处ATM机被烧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烧坏设备价值人民币15519元。2015年12月14日,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2015)司鉴字第1094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⑴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5日晚上六七点钟的时候,他步行经过桥北路的“江南渔港”,往南过来马路就是一家工商银行的ATM机,他过去把一张卡放进去想查一下余额,还剩下几百元,他就拿出打火机点着了ATM机插卡的地方,然后他就离开了。他对工商银行没有意见,也没有人指使他这样做,只是有时清醒有时糊涂。去年下半年到丰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一个礼拜,后来开了吃两个月的药。⑵证人蔡某华的证言证实:近一段时间,工商银行ATM机网点先后两次被同一个人用火烧坏了插卡槽口。今天(2015年11月27日)下午5点多钟,他在碧落路欢乐时光网吧发现了这个人,就把他带到公安局来了。这个人看样子有点傻,通过监控录像看出两次都是这个人烧坏ATM机的。⑶证人皮某林的证言证实:他在南京紫金津融畅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他们公司代理了日本日立公司ATM机的售后业务,并派他在高安负责工商银行ATM的售后。这两台毁坏的ATM机损坏部分分别为:赤土板路上的①上面板、②卡口、③卡口传感器、④MCU,瑞阳大道的①上面板、②卡口、③卡口传感器、④MCU、⑤OPL、⑥功能键、⑦非接IC卡。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ATM机被损坏的价值为15519元。⑸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患有: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有受案登记表、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及录音录像资料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二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2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其在本案犯罪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冬林人民陪审员  付文建人民陪审员  罗乐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