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周裕寿、陈朝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周裕寿,陈朝珠,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0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98号。负责人李晓岚,行长。诉讼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裕寿,男,汉族,1955年7月20日出生,住平潭县。被告陈朝珠,女,汉族,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周裕寿、被告陈朝珠、被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6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