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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英强与吴志立、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强,吴志立,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18号之二原告:陈英强,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6513。被告:吴志立,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136。被告: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强诉被告吴志立、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陈英强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