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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8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博卿与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788号起诉人张×,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起诉被起诉人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状称,2012年1月9日至11日,起诉人的母亲何×患恶性高血压、肺炎,经张辛庄村医生李×贵诊治后效果不好,于2012年1月11日晚经120送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急诊。由于协和医院不按照程序诊治,2012年1月24日,何×去世,后起诉人将协和医院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协和医院为了遮掩诊治错误造成的恶果便从头至尾篡改病历,销毁原病历及最初病历,伪造住院病历。东城法院委托被起诉人对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东城法院及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多次声明不用假病历做鉴定后,竟然公开划掉起诉人在鉴定申请上关于第三条假病历的申请,做了假鉴定。东城法院依据此鉴定作出了判决。起诉人认为该鉴定有误,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对协和医院对何×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并鉴定病历的真实性及主治大夫签名的真实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张×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被起诉人诉至本院,提出要求被起诉人对协和医院对何×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等诉讼请求。经查,2013年,起诉人张×、案外人张×儒、张×学、张×琴与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东城法院进行审理,该案原告方提出要求协和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诉讼请求。该案审理过程中,东城法院委托被起诉人对协和医院对何×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本例未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死因不明。据现有材料,考虑患者何×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协和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但与其死亡无关。2014年11月17日,东城法院以(2013)东民初字第0220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张×提出上诉。上诉中,张×提出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民终字第06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为:“…现张×虽仍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没有提供足以使法官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对上述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提出申请再审。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京民申1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中指出:“涉诉病例已经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依据的病历经过双方质证封存,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并无明显不当,张×要求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现起诉人张×持被起诉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起诉。本院认为,东城法院委托被起诉人进行司法鉴定属于司法委托行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方式,对该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应由该案审判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判定,故本案起诉人即该案当事人之一张×与被起诉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起诉人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对起诉人张×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淑  朝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人民陪审员 杨  永  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妍书记员郭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