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强、XX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430号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梦杰,系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XX彩,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夫妻共有房产濉房字第号及濉转国用(2013)第008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经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房地产他证2013字第号,濉他项(2013)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强、XX彩的濉房字第号房屋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强、XX彩的濉转国用(2013)第008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