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更臣与刘同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更臣,刘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06号申请人邓更臣,农民。被执行人刘同乐,农民。邓更臣与刘同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责任,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手续。后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