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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姜淑芝与刘同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芝,刘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姜淑芝,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同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淑芝与被执行人刘同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淑芝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王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2执字第82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