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传更与张德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传更,张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林传更。被执行人张德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传更与被执行人张德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德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正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德正缴纳执行款65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0300.00元,执行费8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德正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正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正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传更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德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林传更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林传更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传更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林传更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正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