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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3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甘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大专文化,甘肃翁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巩某某,女,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高中文化,金昌华仁门诊业主。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巩某某的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