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山。负责人:许创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延东,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广汕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贝汉泉。委托代理人:陈顺财。被执行人: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钟明贤。委托代理人:陈顺财。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周菲玲本院依据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汕头市美莱顺内衣城有限公司、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证书》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已将其在(2013)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汕头市胜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松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