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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李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本院在执行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某、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李某丙、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