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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泽龙诉被告熊术冬、龙淑云、熊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泽龙,熊术冬,龙淑云,熊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476号原告崔泽龙,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术冬,男,193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淑云,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威,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泽龙诉被告熊术冬、龙淑云、熊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崔泽龙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放弃债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泽龙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