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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董国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089号被执行人:董国敬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董国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董国敬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国敬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赔及执行费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该邮寄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国敬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广州市内无房产;银行卡内只有个位数的小额存款余额。经多方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国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董国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国敬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董国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紫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