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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庆元与张才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元,张才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679号原告吴庆元。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才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元与被告张才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才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