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贵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35号被执行人杨贵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贵山抢劫罪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贵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2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贵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巫 洋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大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