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孙鹏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孙鹏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里,系威海市海港大厦1518西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鹏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