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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钟晓云与张勇章、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云,张勇章,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677号原告:钟晓云,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章,男,1980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钱学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云诉被告张勇章、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驾训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云以其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章、和兴驾训公司、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晓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晓云撤回对被告张勇章、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庐江县和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海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