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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785号原告黄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谭孟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农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