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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丽勇与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勇,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539号原告张丽勇。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中央城B区B4-B5沿街营业房4楼。法定代表人:高敬胜,经理。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驻地益康大道路东。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莲青山风景区(景区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伟,经理。被告山东兴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秦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勇与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现金1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方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