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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文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74号罪犯张文彬,又名小勇,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彬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张文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许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文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份,张文彬单独或伙同他人预谋后,利用钥匙、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卢氏县、信阳市、漯河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实施盗窃5起,盗得面包车5辆,共计价值111489元(其中两辆被盗车辆为躲避检查遗弃,案发后两辆被盗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多次犯罪、流窜作案。罪犯张文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