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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龙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清,李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清。被执行人李东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王龙清与被执行人李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7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执行费181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平银行账户存款本金157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执行费1814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东平本金157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执行费18148元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李东平相当于本金157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执行费1814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