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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2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国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国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2553-1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被告:胡国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