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洪梅与被告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梅,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88号原告崔洪梅,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强,男,198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景洲镇景新街南东店子村。法定代表人高永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强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强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崔洪梅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利益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