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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仲来与被执行人柴敬絢租凭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仲来,柴敬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丁仲来,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柴家乡上市村人。被执行人柴敬绚,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柴家乡柴家村人。申请执行人丁仲来与被执行人柴敬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仲来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敬绚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7.8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