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远娟与被执行人徐艳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娟,徐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黄远娟,女,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徐艳萍,女,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黄远娟与被执行人徐艳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远娟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徐艳萍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远娟借款4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黄远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349号案未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