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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文飞与杨洪,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飞,杨洪,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882号原告文飞,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法定代表人汤传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永春,男,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组织机构代码739803331-1。负责人夏旭,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均,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唐晓中,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飞与被告杨洪、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飞负担。审判员  颜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