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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8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