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89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