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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522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