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522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