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477号原告孙某,城镇居民。被告崔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