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雷英与永济市城西实验二校、杨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雷英,永济市城西实验二校,杨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335号原告冯雷英,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城西实验二校。被告杨树斌,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雷英诉被告永济市城西实验二校、杨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雷英于2016年4月27日以起诉主体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雷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冯雷英25元。审 判 长 杨景萍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