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方瑞玲与吴永华、孙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玲,吴永华,孙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160号(2016)内0423民初1240号原告方瑞玲,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吴永华,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孙占山,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方瑞玲诉被告吴永华、孙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瑞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吴永华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XX**)依法进行扣押,对被告孙占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为:XX**)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与陈贵卓所共有的一处房屋(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永华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告孙占山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车牌号为: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三、对原告方瑞玲与陈贵卓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位于XXXX,房产证号为: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