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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45号原告李朝阳,男,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职工。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纬三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张本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与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朝阳于2016年4月27日撤回了对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利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