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芮炳红与陈伟良、黄荻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炳红,陈伟良,黄荻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1611号原告芮炳红。委托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良。被告黄荻赟。原告芮炳红与被告陈伟良、黄狄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2月9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骏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良、黄获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9日,被告陈伟良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陈伟良出具了借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伟良、黄荻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炳红借款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陈瑛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