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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周建与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8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670-7。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被执行人陈周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国房决字[2015]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周建责令交出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