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晓波、王立香、张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晓波,王立香,张晶,李澄,张洢僮,荆书新,华荣,何娟,张久生,刘凤芹,张晓礼,兰桂英,王秀芬,王秀荣,张志杰,杨国元,张桂英,抚顺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市宏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夕阳顺福居养老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595号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马广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波,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立香,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晶,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澄,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张洢僮,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荆书新,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华荣,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何娟,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久生,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凤芹,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晓礼,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兰桂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秀芬,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秀荣,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志杰,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杨国元,男,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张桂英,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抚顺市宏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洢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夕阳顺福居养老院,住所抚顺市新抚区。负责人王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波、王立香、张晶、李澄、张洢僮、荆书新、华荣、何娟、张久生、刘凤芹、张晓礼、兰桂英、王秀芬、王秀荣、张志杰、杨国元、张桂英、抚顺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市宏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夕阳顺福居养老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5.00元,减半收取9692.50元,由原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幼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