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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济南欧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欧信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欧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袭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玉刚,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8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欧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