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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何成苗与孙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苗,孙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93号申请人:何成苗,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孙根,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XX,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何成苗与被申请人孙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成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根、XX所有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杨七五、肖雪春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东同庆小区东苑4幢1单元601室房屋(房地权证:宜字第50052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