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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林诉被告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4民初464号王林,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骆有兵,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法定代表人:周立忠,系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骆发明,系玛纳斯县六户镇经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郭道平系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经管员。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林诉被告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王林于2016年4月27日以需和被告进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对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陈家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张伟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