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晓艳、余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晓艳,余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278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特别授权)。被告韩晓艳,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余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韩晓艳、余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李权达成协商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