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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一、孙某某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490号原告:孙某某,男,194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组。被告:孙某某二,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孙孙某某三,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一、孙某某二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孙万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赞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