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夏津永烨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林,夏津永烨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32号原告陈庆林,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永烨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林与被告夏津永烨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林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庆林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