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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佩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非,黄佩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026号原告王非,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范贺雷,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万松,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佩纯,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非与被告黄佩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非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贺雷、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佩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非诉称,原告在淘宝会员名为dardo,被告黄佩纯在淘宝会员名为网逗美眉。2015年1月24日,原告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黄佩纯购买了一部iphone6苹果手机,约定机身颜色为黄色、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机身内存为64GB、版本类型为美国,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价款为4,950.45元。原告于同日支付被告黄佩纯货款4,950.45元,被告黄佩纯于同日发货。2015年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黄佩纯邮寄的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iphone6苹果手机(以下简称系争手机),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系争手机不能正常装载软件,显示为内存不足。2015年4月22日,原告携系争手机到苹果上海香港广场专卖店检测,确认手机内存为16GB而非约定的64GB。被告黄佩纯作为经营者通过数据刷机将系争手机内存数据篡改欺骗原告,构成欺诈。对于被告黄佩纯的欺诈行为,被告黄佩纯在双方短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愿意退货并愿意赔偿5,000元。原告还通过被告淘宝公司向被告黄佩纯发出维权申请并要求退一赔三,经被告淘宝公司处理后被告黄佩纯同意开启退货流程。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明知被告黄佩纯利用其平台侵害原告权益,在原告已经投诉且提交了网络上被告黄佩纯涉嫌欺诈的百度网页后,被告淘宝公司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佩纯对于原告所购买的系争手机作退货处理并返还原告购买系争手机款4,950元;2、被告黄佩纯按照购买手机价款三倍即14,850元赔偿原告损失;3、被告淘宝公司对于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佩纯未作答辩。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原告投诉后,被告淘宝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提交了被告黄佩纯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当时还在原告维权过程中。原告在网络交易平台售后服务中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淘宝公司在处理过程中认可原告的举证,认为被告黄佩纯发布的产品信息描述不符并支持退货,因原告未办理相应的退货手续,导致程序自动终结。支持原告的申诉后,被告淘宝公司已删除涉案商品链接,被告黄佩纯现已不在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淘宝网只是提供信息平台的网络提供商,用户因交易发生的纠纷自行承担后果。法律未规定被告淘宝公司需要审查销售者的销售信息,且信息量大无法做到一一审查。即使审查了本案的信息,也无法审查出出售手机内存为16GB还是64GB。被告黄佩纯是否欺诈及承担责任由法院依法确定。综上,不同意由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淘宝会员名为dardo,被告黄佩纯在淘宝会员(卖家)名为网逗美眉。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黄佩纯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了购买手机订单,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交易详情为一部iphone6苹果手机(4.7寸)、机身颜色为黄色、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机身内存为64GB、版本类型为美国,商品总价4,950.45元。原告于同日支付被告黄佩纯货款4,950.45元。2015年1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黄佩纯邮寄的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系争手机。2015年4月17日,被告淘宝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被告黄佩纯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015年4月22日,原告携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系争手机到苹果上海香港广场专卖店检测,经检测,系争手机模型为iphone6,购买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客户信息为杨启裕,深圳;问题诊断为顾客描述购买手机时容量是64G,但是刷机后变成16G,查询序列号可见设备容量为16G。审理中,原告还出示了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系争手机及照片,均显示总容量为12GB。被告淘宝公司现已删除被告黄佩纯在其网络交易平台涉案手机商品信息。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售后服务网页上表示:“发起了维修申请,货物状态已收到货,原因其他,说明:我在1月24日买的金色64G,iphone6,使用一个月之后不能安装软件,拿到苹果专卖店检测后得到结果,此机器不是64G,而是16G刷信息改的,现在通过电脑连接恢复原厂设置以后,机器重新显示为16G,联系卖家不承认动过手脚,要寄回给他们检测,我现在不要什么检测,提供机器恢复前后的2张照片,恢复后所有机器信息都没变,只有64G变成了16G,这个不是质量问题,是欺诈行为,我现在要求退款和赔偿。”2015年3月28日,被告黄佩纯回复表示:“卖家确认退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爱华路29路公交车滨河总站(许小姐收),卖家同意了本次售后服务申请。”2015年3月29日,原告回复表示:“机器我暂时不会寄回去给你,先要求淘宝介入处理,刷机配置的手法属于欺诈,消费法规定就是退一赔三……;提交凭证:网络上揭露此卖家欺诈买家的帖子……;提交凭证:恢复原厂设置前显示64G……;提交凭证:连接电脑恢复原厂设置后显示16G,二张照片下面所有型号、序列号、IMEI等等都一样,只有容量从64G变成16G,这明显不是原封机器,是被刷机动过手脚,不存在描述不符,就是欺诈行为……。”2015年3月30日,被告黄佩纯回复表示:“……我们的手机都是全新原装,麻烦将手机寄过来,我们收到后会第一时间答复,退货或换货都可以;退货可以,如果收到了我们检测了确实是我们这边发货部发错了手机,那么我们无条件接受买家的退货退款……。”2015年4月10日,被告淘宝公司在上述网络交易平台用淘宝小二回复表示:“淘宝小二正在处理,请耐心等待。”2015年4月28日,原告回复表示:“已经拿到苹果专卖店检测报告,我在淘宝1月24日购买了机器,苹果公司系统显示1月14日已经激活,还有激活人名字和电话号码,你还在这里说什么全新原装,盒子背后的机身编码贴纸也撕了换成64G假贴纸,这不是欺诈还是什么……。”2015年5月9日,被告黄佩纯在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上表示:“现在联系不上买家,麻烦淘宝小二撤销交易,后续有问题我们会处理好。”2015年5月14日,淘宝小二回复表示:“修改协议,要求修改为退货退款,原因修改为版本不符,问题描述修改为版本不符,退款金额修改为4,950.45元;淘宝已经冻结卖家资金4,950.45元,确保退货资金安全;售后服务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为支持买家,开启退货流程,邮费承担方为卖家承担,判决理由为买家举证有效(商品问题)。”被告黄佩纯于同日回复再次确认退货地址等。2015年5月21日,淘宝小二回复表示:“由于买家超时未退货,系统自动撤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沪东证字第47214号公证书、光盘、手机照片、维修报告,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2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原、被告的订单,原告向被告黄佩纯购买的iphone6苹果手机内存量应为64GB,但根据原告出示的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系争手机、照片及维修报告,被告黄佩纯交付原告的上述系争手机内存量实际为16GB。另一方面,原告在发现系争手机质量问题后就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维修申请并告知被告黄佩纯上述质量问题,被告黄佩纯于2015年5月9日亦同意撤销交易,被告淘宝公司则于2015年5月14日处理系争手机争议时将退货退款原因描述为版本不符,表明被告黄佩纯同意退货,被告淘宝公司亦认可系争手机质量问题为版本不符。被告黄佩纯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可以认定被告黄佩纯向原告故意隐瞒了系争手机内存量为16GB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认为系争手机内存量为64GB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向被告黄佩纯购买了系争手机,被告黄佩纯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黄佩纯退货、退还货款4,950元以及赔偿原告损失14,8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在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售后服务中提出维修申请并投诉被告黄佩纯销售手机存在欺诈行为后,被告淘宝公司在处理时将销售者被告黄佩纯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原告,且将退货退款原因描述为版本不符,属于采取必要措施行为。另一方面,被告淘宝公司即使审查也无法审查出系争手机的内存,对此其无预见能力,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被告黄佩纯利用其平台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黄佩纯应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iphone6苹果手机退货给被告黄佩纯;二、被告黄佩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买序列号为F1JNW6JWG5MQ的iphone6苹果手机的货款人民币4,950元返还给原告王非;三、被告黄佩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非损失人民币14,850元;四、原告王非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55元,由被告黄佩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华代理审判员  包鸿举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东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