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2013年1月27日,我承揽被告张某丈夫李春贵的木门安装工程。经结算李春贵共欠我25000元,后李春贵给付我8000元,现尚欠我17000元未给付,李春贵并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现李春贵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春贵妻子张某给付剩余款17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主张无异议,欠条上借款人的名字是李春贵生前所签。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原告任某承揽被告张某丈夫李春贵的木门安装工程,经结算,李春贵共欠原告25000元,后李春贵给付原告8000元,现尚欠原告17000元未给付。另查明,张某与李春贵系夫妻关系,李春贵于2014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所涉欠款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债务人李春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李春贵生前所欠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任某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世辰审判员 董定强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