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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储修开与秦成龙、汪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修开,秦成龙,汪光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03号原告:储修开,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秦成龙,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汪光兰,女,1977年06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修开与被告秦成龙、汪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修开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成龙撤回对被告秦成龙、汪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由原告储修开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