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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詹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86号原告:冯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詹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金某,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詹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 金 珂审 判 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