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詹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86号原告:冯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詹某某,男,住洛宁县。被告:金某,男,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詹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 金 珂审 判 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