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洲洋与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洲洋,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张洲洋,男,汉族.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善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洲洋与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洲洋于2016年4月2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洲洋自愿撤诉,且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洲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洲洋负担。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