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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杜桂珍与杨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珍,杨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06号原告杜桂珍。被告杨配华,成年。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桂珍诉被告杨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珍撤回对被告杨配华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