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岳连高与左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连高,左海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961号原告岳连高,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左海鑫,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连高与被告左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连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岳连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连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岳连高负担275元,退付原告岳连高27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刘燕子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