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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润金、杨友平等与莫海坤、劳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金,杨友平,莫嘉豪,莫婉婷,莫婉桃,莫海坤,劳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润金,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1。申请执行人杨友平,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1。申请执行人莫嘉豪,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19。申请执行人莫婉婷,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21。申请执行人莫婉桃,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724。被执行人莫海坤,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6。被执行人劳可建,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011。关于原告黄润金、莫婉婷、杨友平、莫婉桃、莫嘉豪诉被告劳可建、莫海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三法民壹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1)三法执字第653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赔偿款405926.82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5988元,以上合计411914.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收入及银行存款2541.83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