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学存与张军才、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存,张军才,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茂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92号原告:高学存,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张军才,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才,经理。被告: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起,经理。被告:张茂起,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存与被告张军才、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茂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存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学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7545元,由原告高学存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